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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移民签证中的90天规则

DOS (美国国务院) 90天规则为以非移民签证入境的申请人,进入美国后在90天内从事了以下行为,将会被推定为在申请非移民申请时做出了虚假陈述。以下行为包括:

1) 入境后非法工作

2) 入境后非法上学

3) 与美国公民,或绿卡持有者结婚

4) 做出其他为满足在美国境内转身份的前提而做出的行为


这就意味着:

1, 不管申请人在申请非移民签证时是否真的有虚假陈述的意愿, 只要申请人在获得签证入境后的90天内做了上述行为,DOS 都会推定申请人做了虚假陈述。除非申请人可以拿出反证。(举证责任在申请人)。

2,如果申请人是在入境后90天后做出的上述行为,则申请人不会被推定在签证时做了虚假陈述,但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人也不会被推定为没有做虚假陈述,而是客观标准,DOS需有证据显示申请人申请签证做了虚假陈述。 (举证责任在DOS)


Part 1

9 0 天规则是否是移民局(USCIS)的审案标准?

关于这一点有很多误区,有人认为90天规则一直是移民局的审理标准,也有文章认为90天规则之前适用于移民局后来移民局在2021年修改了规则。这些都是不正确的认识.

首先要澄清的是DOS和USCIS是两个不同的政府部门,90天规则是在DOS的部门规章规定的,作为另一政府部门的USCIS没有义务遵守DOS的部门规章,除非USCIS明确表明遵守其中的特定规则。

事实上90天规则从来都不是移民局的审理规则,移民局在2021发了通知,删除了在移民局审案指导等文件中对30/60/90天的reference, 因为这些引用会误导性的让大众认为移民局也采取了DOS的90天规则。而移民局一直以来采用的是Reasonable Person 标准;相对客观标准,不以时间的限定来推定申请人是否做了虚假陈述,而是根据客观证据来判断是否在签证时有虚假陈述。

Part 2

DOS的90天规则和USCIS的Reasonable Person 规则哪个更有利于申请人?

很多人认为DOS90天规则更有利于申请人,误认为只要申请人进入美国后90天后递交转身份,就不存在非移民签证的虚假陈述问题,事实上并非如此, 虽然90天已过,移民官只是不能推定申请人当然的做了虚假陈述,但也不能推定申请人没有做虚假陈述,如果有证据显示申请时确实有虚假陈述存在,申请人仍然逃脱不了。 而移民局的一以贯之Reasonable Person标准,移民局负有证明申请人在申请非移民签证时有虚假陈述的举证责任;因此从法律来讲,USCIS的reasonable person 标准更有利于申请人,而90天规则则加重了申请人的举证负担。


END








 
 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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